非典型案例丨约定延长试用期,北京法院判决违法
2014/12/3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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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任先生应聘某科技公司高管职位成功后,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薪5万元。两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将试用期延长了两个月,且最终仍未予录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赔偿任先生8万元。
2012年11月13日,任先生应聘进入某科技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为十年,月薪5万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工资标准相同。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找到任先生以“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要求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以做深入考核,并同任先生签订了《试用期延长协议》。最终,科技公司还是没能同任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任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的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任先生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但期满后公司又再次约定将试用期延长,公司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理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而由于任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2月1日以后仍在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其要求支付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任某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任先生和科技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任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整月对其赔偿10万元,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其并非违法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