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在上海市新冠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认定作了解释。
刘平说,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刘平认为,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公平处理,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不宜由一方单独承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刘平说,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和利益的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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