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自2月1日起执行

2020-02-25 来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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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对于企业类型认定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对于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意见》明确,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意见》规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总台央视记者 赵喜 韩勇)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n/china/gncj/2020-02-25/detail-iimxxstf415801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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