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进全民参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提升待遇保障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1月至12月。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并按照规定享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守护医保基金
《条例》规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原文链接:https://news.jiuquan.cc/5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