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他老师工作9个月后被“解雇” 闹至法院才知与原公司非劳动关系

2019-10-22 来源:东方网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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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刘理10月21日报道:在上海某公司负责吉他教学的张亮,工作一年后突然被老板告知有学生投诉,并被“解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气愤的张亮本想申请劳动仲裁讨说法,没成想却被培训机构反告上了法庭。

  直至与老东家对簿公堂,张亮才知道,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近日,海虹口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

  吉他老师工作9个月后被“解雇”

  2016年,张亮结识了老板王青并加入其培训团队,转型成为一位线下乐器培训老师。当时,王青提出由自己招生,张亮来教课,并根据实际任教的课时与结算报酬,此后两人一直以此模式合作。随着生源的积累,2017年7月王青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虽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王青与张亮等一干授课老师仍然采用之前的模式合作。

  不料,2017年8月底,王青突然口头通知张亮,称有学生来投诉,要求张亮妥善处理好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终止了两人的合作。

  突然被“解雇”,张亮十分不服,认为王青仅凭一名学生的投诉,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剥夺自己上课的机会,有失公平。一气之下他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虹劳仲)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期间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合计8万余元,虹劳仲对二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8月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但对张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此,王青公司不服,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亮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公司:与对方为合作形式,不属于劳动关系

  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称,其与张亮始终是合作形式,按课时算薪酬,没有底薪,且从未对其出勤情况进行过统计和管理,只要没有安排课程,张亮可以去其他培训机构授课,不需要经过许可。而张亮的收入也是由王青通过个人微信支付,未体现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是劳务关系。

  张亮对这种说法并不认可,称自己从未在外做过兼职,且按照日期统计自己每月工资都不低于4000元,可见自己的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4000元加上提成。综上,自己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劳动关系。

  了解事情原委后,法官向张亮解释了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表现为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包括经济上、人身上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张亮主张的工资金额大小不一,支付时间无规律可言,且没有进行人事上的统一管理,因此张亮与公司在经济、人身及组织上均难以体现从属性,缺乏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因素。二者最初的口头约定可以视作一份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张亮见状向法官诉起了苦,称自己不清楚跟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也只是想出口气,没想到公司那么执着,坚持把事情闹到了法院。张亮希望今后与王青还能继续合作,因此不再向公司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相关权利。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此案结事了。

  法官解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最基本的诉讼请求,也是争议最多的领域,许多诉讼中看似不乏“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性认定标准的证据材料,却无法得到支持。

  那么,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哪些要素呢?

  法官指出,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有别于劳务关系、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质特征表现为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包括经济上、人身上及组织上的从属性。

  前者表现为劳动者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职工,且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后者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至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

  只有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性要件的法律关系,才能适用于劳动法调整。基于此而产生诉讼请求才会有相应法律基础作为支撑。

  (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h.eastday.com/m/20191021/u1ai20086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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