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发布,根据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实施方案》,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上调。再出生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根据年龄每人每月可领取扶助金660-760元;独生子女亡后未再出生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根据年龄每人每月可领取扶助金820-920元。具体规定和解读详戳附↓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重生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繁殖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充足的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h.eastday.com/m/20191016/u1ai20071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