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妇联有关专家解读该条例时指出,这次修订法规,不仅增加了“共同育儿假”,还有这些重要内容,与妇女同胞密切相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王瑞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在生育与就业方面的矛盾日渐突出,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不同程度存在;妇女财产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家暴现象频发,妇女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而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因此,在这次修订中,不仅将原法规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更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6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补充,修改中特别增加了反家庭暴力、制止早婚早育及高额彩礼等内容,扩大了法规调整范围。
Q:
关于职场就业:
A:
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
女职工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仔细阅读次修订后的新条例,一大亮点就是大篇幅增加了关于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特别是针对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
近年来,随着全面二孩、产假延长等政策的推行,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以“未婚女性不招”“在几年内不得生育”等变相实行职场性别歧视。甚至引来很多女性吐槽“产假政策”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让女性在职场上不受欢迎,在家庭无保障。
对此,在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性还承担着生育和哺育孩子的重任,在职场中,不能因为怀孕、生育、哺乳而剥夺了女性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王瑞表示,新条例中,特别强调了对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时明确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为了让职场女性享受到更多权利,条例中还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Q:
关于婚姻和家暴:
A:
6种侵害女性婚姻自主的行为遭严令禁止
民政部门应设立家暴临时庇护场所
此次修订的条例,另一大亮点,是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关于女性婚姻自主的有关权力和内容。
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禁止实施6种侵害女孩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信教妇女举办宗教结婚仪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我们在开展妇女工作中了解到,在我区山区农村和一些地区,还存在早婚、包办婚姻、甚至是不领取结婚证等现象,所以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这些情况提了出来,最终被确定到新法规中。”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说。
值得注意的是,法规中还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過制、惩戒高额彩礼。结婚男女及其家庭应当抵制高额彩礼”。
“近3年来,我们一直开展移风易俗宣教活动,倡导抵制高额彩礼,但收效并不明显。因高额彩礼导致的家庭矛盾、家庭暴力和婚姻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次通过法规的形式把这条内容加以强化,将有助于我们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减少女性在婚姻中遭遇的歧视等问题。”周文盈说。
Q:
关于财产权:
A:
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新条例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我们受理的基层妇女维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为家庭或婚姻矛盾,女性不能平等享有财产处理权,或者离婚后受到家族排挤等等,这些问题,这次通过法规的明确规定将得以解决。”周文盈说,其中,针对农村妇女,条例中特别提出,“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条例中明确要求,“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有许多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丈夫的高额债务,这条内容将为许多女性维权提供便利。”周文盈说。
Q:
关于女婴室和女厕所:
A: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建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
“这一条也是针对女性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窘境而提出的。”王瑞表示,现在提倡母乳喂养,但哺乳期母亲带孩子出门非常困难,有的躲在角落里哺乳,有的卫生间哺乳,既不卫生也不方便;也经常出现宝宝哭闹、妈妈情急之下在公交车上哺乳惹争议的事件。法规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场合规划配建母婴室,就是希望能用法律之手,帮助妈妈们解决这个难题。
关于“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的规定,王瑞解释说,由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女性如厕率普遍要高于男性,甚至有的要超过男性两倍以上,在生活中经常看到,许多商场、景区、饭店、车站等地方的卫生间,女厕外排着长队,男厕随上随走。
有专家甚至建议,男女厕所应该按照1:3的比例来。在这次法规修订中,特别提出这一条内容,就是希望各地政府在推进“厕所革命”时,能够综合考虑到生活实际,加以完善。(宁夏日报记者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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