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保 赣两险合并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9-10-14 来源:中国江西网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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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记者获悉,日前,《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在全省全面合并,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如市民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在我省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按有关补缴规定执行,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合并实施前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生育医疗费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违反《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退休后,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规定,正常分娩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原文链接:http://px.jxnews.com.cn/system/2019/10/14/018619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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