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公司耍赖不认工伤 法院判决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2019-10-12 来源:半岛网
劳动关系 工伤
  

timg (95).jpg


  2012年10月12日,朱某到青岛某公司开始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6日凌晨4时,朱某在上夜班期间操作机器过程中不慎手指被机器挤伤。公司管理人员陈某将朱某送到医院,之后朱某没再回公司上班。经医院检查,朱某左食指远节指骨骨折。

  但让朱某没想到的是,不但没拿到工伤赔偿,公司这时反而翻脸不认人,不承认他在受伤期间是公司的员工。朱某让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裁定,劳动仲裁委认定朱某与青岛某公司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拿到裁定,青岛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供了三项证据。其一是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4日连续的公司《硫化记录》。据悉,《硫化记录》是青岛某公司的工作记录,均由公司管理人员陈某来出具,每天都根据个人报的产量扣除废品以后核发工资。2013年3月5日朱某上夜班,6日凌晨受伤,并没来得及填写当天的《硫化记录》。第二份证据是朱某与陈某的录音。另外的证据则是医院出具的《影响检查报告单》。

  青岛某公司则承认与朱某之间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2013年3月1日之后,朱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经理打电话找朱某,朱某称工资低不再回公司工作。朱某是在离开公司后受伤,其伤与公司无关。并对朱某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否认,称青岛某公司法人是陈某某,该公司没有叫陈某的职工,不认可《硫化记录》的真实性,该记录上没有公司的公章,也没有负责人签字,朱某受伤与公司无关。青岛某公司还提交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工资表、考勤表,证明某公司没有叫陈某的职工,朱某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某公司已经支付。

  但是,朱某对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认可,称工资表、考勤表中的大部分职工不认识,其中还有一部分不是该公司的员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某公司承认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与朱某存在劳动关系,朱某系在某公司干零活 。但朱某提供的2013年1月1日至3月4日的《硫化记录》与朱某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朱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负责该案的法官介绍说,“该公司虽然主张朱某自2013年3月1 日之后不再上班,其提交的2013年3月的工资表、考勤表中也没有朱某的相关记载 ,但公司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作出决定终止或解除其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与青岛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青岛某公司仍不服,继续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news.bandao.cn/a/291193.html


上一篇:澳门、广东两地工会将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大... 下一篇:日本拟将领取养老金可选起始年龄扩大至75岁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