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个人出租住房个税征收有新规定 10月1日起施行

2019-09-12 来源:长城网
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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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烟成群)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河北省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公告,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原文链接:https://news.sina.com.cn/o/2019-09-11/doc-iicezueu5077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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