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间,劳动关系领域走进电子信息化时代。目前,浙江已部署电子劳动合同并逐步推广全省,新疆、成都、西安等地也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作为全国信息化领跑者的上海,已有上海外服、红海科技等人力资源知名企业在低调地做出尝试。
然而,由于陌生感和距离感、特别是不能手握一纸,职工和HR普遍对电子劳动合同有种“不踏实”的感觉。对此,本刊邀请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主任、华师大特聘研究员、目前正在对HR普及培训电子劳动合同的徐仁华先生就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五
电子劳动合同会影响劳动者权益吗
建筑公司外来务工者孙保:当前“刷手机”、用微信较为普遍,因此,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碰到的认证等方面的问题,似乎不存在难题。但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后,万一电子劳动合同被非法侵入并进行篡改,职工该如何防范?
徐仁华:防范应该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关于技术方面的,即数字签名。现在已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平台推出了“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的签名形式。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
“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确认其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当然,还有肉眼不可见的水印和区块链保存技术等方式方法,从纯粹的技术上来说,这些都可以防范电子劳动合同被篡改。
但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可以起到防范职工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篡改,却无法阻止用人单位本身篡改电子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我个人倾向于深圳一位法官的说法,即必须要有一个权威、客观、公正、可信、安全的第三方介入。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身份验证、电子签约及数据保管等,双方的签约行为才能够被认定是客观真实的,才能够被司法机关所认可。
那么,第三方平台如何选择呢?我认为,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由政府公办;也可以通过专业认证,由人力资源专业平台提供服务。但问题在于,谁来保证第三方平台的公正性、客观性,尤其是第三方平台万一发生个人违法行为,谁来监管?对此,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一把锁”,即由第三方平台签署的所有电子劳动合同,应该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网,同时生成并储存于政府相关部门“云空间”,一旦发生电子劳动合同真伪、篡改之争时,法律部门可以提取政府相关部门存储的电子劳动合同以辨真伪。如果有了“这把锁”,电子劳动合同的篡改行为基本可以防范杜绝,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也就安心了。
在这方面,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出“劳动关系与信用电子服务平台”,是个在线的“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这个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问题六
法律界如何看待电子劳动合同效力
上海服装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范丽丽:电子劳动合同是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对于电子劳动合同在打官司时的法律效力,不仅仅是职工担忧的问题,也是企业人力资源所担忧的。不知当前法律界如何看待电子劳动合同,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有何倾向性认识。
徐仁华:司法独立,这是共识,也是保证法律公正、客观的要素之一。对此,我只能提供一些观点。
深圳法律部门曾经就电子劳动合同,举行过一个研讨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邢蓓华认为,电子签约是科技进步的前进方向,也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签约已成为企业的迫切需要,而且在很多企业和领域都已经开始实施。《合同法》已经明确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在内的数据电文。虽然《合同法》并未包括劳动合同,但将《合同法》中对于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是可行的。
劳动关系领域中电子签约方式的使用,必须要有一个权威、客观、公正、可信、安全的第三方介入。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身份验证、电子签约及数据保管等,双方的签约行为才能够被认定是客观真实的,才能够被司法机关所认可。因此,他对于电子签约在劳动关系领域的使用是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希望能够通过第三方平台的建立和监管促进电子签约的广泛应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黄振东表示,曾在办理案件中,通过电子邮件的记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认可了用人单位的主张,对劳动者索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他认为,必须对书面劳动合同与电子劳动合同优缺点进行分析后,才能决定采用何种方式。纸质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是否一定比电子劳动合同更有保障呢?事实并非如此,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把合同中的某一页换掉、添加某些附加条款等情况。
当前无纸化办公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法律、司法领域将如何应对无纸化办公的管理模式值得深入研究。
问题七
现实生活中是否有此类判例
上海荣威塑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峰:大家都认同电子劳动合同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已经运作电子劳动合同的企业中,有否此类的判例发生,结果如何?
徐仁华:据我所知,上海曾经有此判例。一位张姓职工被一家公司聘任为培训师,双方约定其月薪5000元,并在一家电子合同平台注册账号,签署了劳动合同。
张某工作大半年后,向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他认为,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电子合同平台上签署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用人单位上海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一系列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最终裁决:张某以电子合同并非书面形式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进而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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