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离职16年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获法院支持

2019-09-10 来源:南方工报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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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 林婷玉)离职16年后,女幼师起诉幼儿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辩称已过仲裁时效。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这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因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补缴社保遇阻 16年后起诉原东家

  阿玲称,自1998年11月开始她在白云区某幼儿园任教,并于2001年10月评定为二级幼儿园教师资格。2002年幼儿园在年三十当天要求阿玲上班,阿玲认为该要求不合理遂辞职。

  后来,阿玲向社保局递交资料申请补缴5年的社会保险时获知,需递交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等证据,以证明她在幼儿园任职过。

  为此,阿玲于2018年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其与幼儿园于1998年11月1日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彼时,距离阿玲离职已有16年,仲裁委以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由于入职时阿玲并没有跟幼儿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幼儿园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从未发放过工资单,想要举证劳动关系存在较为艰难。但阿玲认为其取得的二级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能证明其在幼儿园工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

  幼儿园管理者认为,阿玲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阿玲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已是16年前的事,幼儿园的人事、经营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无法核实和查证阿玲是否曾为员工;阿玲的主张只是为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关于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始于2008年,即便法院支持了阿玲的诉讼请求,最终也没有办法达到她的根本目的。

  法院: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白云区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发函至教育局核查用人单位备案登记情况后,复函显示,幼儿园于1999年11月审批设立,其中,在白云区社会力量办学备案登记表中,有出现阿玲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岗位,申报单位为该幼儿园。

  最终,法院判决确定原告阿玲与被告幼儿园在1999年11月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白云区法院法官表示,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理应掌握,但用人单位未提交此方面的证据,且未举证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经教育局审批成立日期为起始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若能举出其他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单、入职表、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同样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www.grzx.com.cn/news/wq/201909/t20190910_1013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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