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常以受损人的过错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不是自己的东西,能否勉强得来?
据了解,自2018年8月27日起,王某在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任职快递运作员。同年11月7日,王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当天离职后再未到公司上班,王某的工资于同年11月23日结清。
该公司另一职工与王某同名同姓,同为快递运作员,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5月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4月,该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误将在职员工王某的半个月工资1052.8元支付到已经离职的王某账户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工资,王某以工资是公司主动支付,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返还。
该院无奈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对象限于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同时,不当得利返还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恶意,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离职时工资已经结清,后从原告该公司处获得额外工资没有合法依据,故有义务配合受损人的返还要求。因王某取得额外工资是由于该公司职工的操作失误,本人并不知情,故其取得不当得利系善意;而在该公司明确要求王某返还后,王某仍然拒绝,此时王某的占有行为已经变为恶意。
综上,即墨法院裁定,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该公司1052.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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