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的看病经历较于常人有些复杂,在国内医院就诊多次仍觉不适的情况下,她又一次返回美国看病。在此过程中,前面两段经历已经耗费了她大量医疗期时间,因此,在赴美治疗期间,袁女士的家人收到了一份来自公司的《返岗通知》。根据通知内容,企业要求袁女士在一周内迅速返回原岗位上班,否则,将遵照劳动纪律的条款,以旷工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的《返岗通知》,袁女士表示很无奈。她透露,病症一直没有痊愈,导致她的身体状况不具备立即返岗的条件,而这一点,她曾多次向企业解释,也通过发送医生诊断表明现状。但企业似乎完全不考虑她的实际情况,几次三番催促她上班,实在不合情理。
企业的态度十分坚决:“从在美国就诊、回国治疗,再次赴美复检,袁女士的医疗期早就到期了。公司在考虑她的实际情况下,已将期限延长了两周,但她仍然迟迟未返岗。因为她的缺席导致的工作积压,不仅对其他员工造成了额外负担,也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有一定影响,据此,公司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出了《返岗通知》。”
法律提醒
病假待遇并非“没有止境”
不只是请假流程有讲究,病假时间的享受也并非“没有止境”。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是说,职工的病假期限只要在医疗期以内,且无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那么,职工的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目前医疗期执行的标准是这样的: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当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时间,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此外,劳动者的医疗期能否延长,本市也有相应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本市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有相应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的病假待遇并非“没有止境”。
原文链接:http://www.labour-daily.cn/shsldb/wq/content/008ea91bd037c001acbd00163e31e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