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玩“手游”被开除 员工不服索赔 仲裁:不构成严重违纪,应获赔偿

2019-05-27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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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某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2016年9月,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理由为蔡某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中的规定。蔡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那么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

  仲裁过程中,蔡某承认在夜班期间玩游戏,理由是为了保持清醒、不打瞌睡。物业公司提供的“员工工作纪律”中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二)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同时,物业还提供了业委会出具的要求开除蔡某的处理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蔡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但业委会提出要求辞退蔡某,根据“员工工作纪律”规定,物业公司据此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经查实,“员工工作纪律”的制定经过了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通过员工手册实行了告知,蔡某也领取了员工手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是否“严重”,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物业公司主张蔡某的情形适用“员工工作纪律”中“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以及“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的规定。其中前者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夜班玩手机属于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而且蔡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因此,不能断定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至于后者,业委会要求辞退员工并不属于“严重违纪”,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仍然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就蔡某的违纪行为而言,物业公司应及时对蔡某进行提醒或警告,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仲裁,蔡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蔡某赔偿金。(于勇澜)


原文链接:http://hlj.people.com.cn/n2/2019/0527/c220027-3298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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