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月无法缴纳社保
“真空期”发生工伤谁担责
常报全媒体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当月便与新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社会保险费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哪知,劳动者偏偏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近日,我市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向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良军咨询。
事情并不复杂。去年12月5日,熟练技术工陈某从老东家离职,老东家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当年12月。12月10日,陈某就入职了新东家某机械制造企业,企业立即为他申报缴纳社保,但当月无法缴纳。无巧不成书,12月23日,陈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
由于社保缴费主体是原用人单位,而发生工伤是在新单位,两者主体不一致,在实践中,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那么,陈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袁律师表示,如果劳动者在该社保缴费冲突期间内发生工伤,因接受劳动者劳动的为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听了袁律师的解释后,这家机械制造企业觉得很委屈:自己不是不愿意缴纳社保,是缴不了呀!
用人单位该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社保缴纳真空期的法律风险呢?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尽量缩短真空期:尽可能在职工入职前就准备好参加社保所需资料,员工入职后尽快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暂缓用工时间,尽可能将职工入职时间与可办理社保缴纳的时间段同时进行,尽可能缩短社保缴纳的真空期。
缴纳商业保险:如果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建议公司为处于“真空期”职工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比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来弥补这期间职工无社保的问题。
安全教育必不可少: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的培训,最大可能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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