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避税目的,一些企业发给的劳动者报酬往往会出现“两本账”,一旦遇到纠纷,该如何认定?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和以往的“讨薪”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被告某公司发给员工李某的工资竟然有“两本账”,可是发着发着,这“两本账”都没了……
说起这件令人烦恼的工资纠纷,李某说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
2016年6月底,正在求职的李某与一家影视动漫公司的股东及总经理王某相谈甚欢,王某也有意聘请李某来公司工作,并在之后的电子邮件往来中明确表示,给李某开出的工资为每月6万元(税后),提成另算。2016年7月初,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销售工作,但合同中的薪资却载明为每月2万元(税后)。
“签合同前我就和公司法人以及王某就劳动报酬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签合同时载明工资为每月2万元,完全是出于避税问题考虑。”
庭审中,李某陈述,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每个月4万元的工资差额一直由王某个人账户支付。
但在工作了8个月后,李某就再也没有收到任何薪水支付,直到2017年10月,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因为“单位解除”。
李某认为,自己每月的实际工资为6万元/每月,被告理应支付15个月工资90万元,但实际仅支付了48万元,此外,被告在没有和自己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益,因此,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2万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庭审中,关于王某个人账户向原告李某支付大额款项一事,被告不承认是工资:既包括许多无法报销的费用,也有一定程度补贴的意思,“还想通过这种方式激励原告在项目上努力工作,但这些款项都是大股东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个人名义支付的,并非是公司支付给原告的,更不可能是工资报酬。”此外,被告辩称,双方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选择“单位解除”是划错了地方,应该选择“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工资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王某发送电子邮件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短短几天时间内,工资待遇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本就有违常理;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均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且每次金额均是4万元,这与王某在电子邮件中承诺的工资标准一致,可认定原、被告约定的原告工资为6万元每月应为客观事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庭审中虽陈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未能提交任何协商解除的证据。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告知原告事实理由及依据,且没有给予对方申辩机会,也没有告知工会,所以,在理由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法应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及赔偿金共计48万元。”
承办法官游进国表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但是,提醒大家,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其作为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并不能真实反映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劳动者只需初步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证据否定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即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衡量。
不过,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一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其它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出现这些情形,有的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诚信用工的原因,也有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谋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引以为戒,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多一些清晰明确,少一些假动作、小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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