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失业保险费可返还一半

2019-05-15 来源:北京晚报
失业保险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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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包括: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4月1日-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更高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更高。返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

  申请条件包括:

  符合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进口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

  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属于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商定,需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9年4月1日起,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如何申请返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促进就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也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企业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原文链接:https://www.takefoto.cn/viewnews-1787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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