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导,劳动部正研拟「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将朝着微型企业不罚等方向进行,劳动部今(13)日正式澄清,在使各地方主管机关之裁罚更符合「比例原则」,让「当重者不过轻、宜轻者不过重」,对于恶意违法行为,绝不会纵容,而具体修正内容,将参酌各界意见,审慎研议。
劳动部强调,今年4月11日再度召开会议研议,研议的方向,均未超出《劳动基准法》、《行政罚法》及《行政程序法》现有规定,也未在法律规定的外另创设加重、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劳动部说明,鉴于各界认为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依《劳动基准法》裁处时,常有标准或轻重不一之情形,劳动部2017年8月22日已订定「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作为各主管机关依该法规定裁处罚锾审酌之参据,但仍不妨碍各主管机关于「具体个案」之裁罚权限。
2018年10月1日更针对「上市」、「上柜」公司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2条(超时工作)、第34条(轮班换班之休息间隔)或第36条(例假、休息日)规定者,从重处罚5万元以上。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修正以来,各界仍有各主管机关裁罚轻重不一,宜再研议更符「比例原则」之反映。为使裁处结果与个案之可责难程度相符,也就是「当重者不过轻、宜轻者不过重」,而各地方主管机关亦认同裁处应符合「比例原则」,并在符合《行政罚法》规定之前提下斟酌处罚,但具体文字上如何调整,仍将参酌各界意见,审慎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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