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一家车辆改装修理厂违反规定扣除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全勤奖。接报后,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修理厂展开调查。
经查,该修理厂原为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修理厂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年休假统计表显示,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当月全勤奖确已扣除。修理厂强调扣除员工带薪假期间(含年休假)当月全勤奖的做法经过民主程序协商并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员工对此完全知晓并在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每月考核表上予以签字确认,此前并无员工提出异议。
为此,该修理厂提供了以下材料予以佐证:修理厂召开员工大会决议及经表决通过的具体决议内容;修理厂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员工个人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及当月考核表。
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为,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不应扣除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含全勤奖)。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原意是鼓励企业安排员工休假,若按照本案中涉事企业的做法,员工休了带薪年休假即认定为非全勤而扣除其全勤奖,有违立法初衷。最终,该大队出具了责令改正书,要求修理厂补发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全勤奖。修理厂在限期内进行了整改。
案例分析
针对这起案件,笔者认为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扣除全勤奖。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视为正常出勤的年休假与全勤奖可以兼容。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勤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而全勤奖则是单位根据考勤制度,给予员工正常出勤的一种奖励,故不应扣除。
其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综合考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是否有效,主要从其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方面予以考量。本案中,修理厂扣除带薪年休假员工全勤奖的做法有明文规章予以支撑,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因此,本案主要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前文所述,全勤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应因劳动者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其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收入。因此,该项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集体合同不是“僵尸”条款,应及时纠偏。
本案中,修理厂认为可以扣除全勤奖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修理厂与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笔者认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平衡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使企业经营者能够和工会就涉及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谈判,这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博弈的过程。针对集体合同中涉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虽然人社部门此前未提出异议,但事后经过审查若发现确实违法,理应及时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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