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生育奖励假期工资纳入生育津贴范围

2019-03-04 来源:广州日报
计划生育 产假
  

timg (98).jpg


  2016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后,我国多地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地方的实施办法,出台了相关政策延长产假天数,增加生育奖励假(多数在30天~80天之间)。但是生育奖励假期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各地的标准不一。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德爱康纺织内饰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科副科长李先兰建议各地都将生育奖励假期工资纳入生育津贴范围,让女性在就业市场中不会因为生育奖励假期的工资发放问题而受到就业歧视。


  李先兰说,目前一些省份明确规定生育奖励假期工资纳入生育津贴范围,但也有多个省份未纳入。她说,目前不少企业除了按照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给生育的女职工支付98天的产假工资,还要给女职工支付奖励假期工资,但在没有相关津贴的前提下,奖励假期由企业来支付工资,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易使女性在就业时遭遇职场歧视。


  就此问题,她建议通过以下两个办法来解决:一是建立生育奖励假期生育津贴保障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扩大生育津贴范围,把生育奖励假期纳入范围,使女职工在增加的生育奖励假期期间能够获得生育津贴,保障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同时企业不用承担额外的支出。二是建立生育保险费浮动费率制度。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针对企业育龄女职工的比例,制定浮动的生育保险费率,给育龄女职工比例高的企业提供更优惠的保险费率,降低企业使用育龄女职工的成本,提高企业使用育龄女职工的意愿。


原文链接:http://gzdaily.dayoo.com/pc/html/2019-03/04/content_106964_587176.htm


上一篇:企业拖欠员工14年养老保险,官司输了5年仍... 下一篇:民营企业家盼更公平竞争 建议构建民企信用...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