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开工讨“利是”,小心讨出劳动纠纷

2019-02-11 来源:南方工报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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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长假结束,今天(年初七)是节后上班第一天。

  “恭喜发财,利是拿来。”想必很多未婚青年好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当收红包收得手软、尽兴尽到极致时,却鲜有人知道,其实,利是的“套路”也很深。在职场上,因利是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

  下面,小编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判例,谈谈“开工利是”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案例①利是替代加班费,违法!


  【案情】

  “按照往年的惯例,春节可能没有加班费,不过老板会发个‘利是’。”在广州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其在这间酒楼工作了近10年,除了刚进酒店时由于技术还“不咋地”,春节能休息之外,近几年的春节,则年年需要加班加点做年夜饭。

  “从来没有看见过加班费,老板也不提,我们也不好意思问。”王师傅说,虽然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还比较够义气,凡是加班的人都会发一封“利是”,有多有少,“我资历比较老了,老板给的也多,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费了”。

  【点评】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今年春节假期为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春节(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上班,除正常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加班费,即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大年除夕、年初四、初五、初六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即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被受到法律制裁。

  而“利是”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案例②跨部门讨利是,小心违纪!


  【案情】

  2018年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姗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一共讨来了20多个利是。本是一件皆大欢喜之事。但,欢喜之余,次日,她接到了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已经触犯了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于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点评】

  跨部门、扫楼讨利是,已是见怪不怪了。显然,没人会跟擅离职守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员工就要遵守,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上述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姗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但是,小编需要指出的是,“扣罚50元”的规定有悖于法律法规,涉嫌违法。因为,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的罚款权。

  另外,用人单位的人性化管理也不能忽略。春节后讨利是,是件开心愉悦的事情,基于传统文化的传承,用人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在特殊时期应张弛有度、特事特办,而不能过于铁面无私。


  案例③讨利是“过火”,讨丢饭碗!


  【案情】

  据东莞阳光网 2011年2月22日报道,春节互相拜年索要红包本来是件喜庆的事,可是在东莞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一公司做保安的李某三人却因为索要红包“过火”结果丢了“饭碗”。

  来自湖南的李某三人,是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一大型光电企业的保安,2011年春节期间,三人均留在工厂值班。李某回忆称,就在被辞退的前天傍晚,总公司一位副总到公司办事,他们曾到办公楼内找副总拜年索要红包,他猜,可能就是他们此举引起了工厂高层不满,所以才将他们辞退。

  该公司人事部门一负责人称,公司之所以将解雇李某三人的原因说成是裁员,是不想伤害三人的尊严,实际对三人的处置是开除,原因也并非仅仅是因为他们向公司领导索要红包,因为据他们了解,李某三人春节期间曾利用春节值班职务之便,向进入工厂办事的供货商、客户强行索要红包,有时要不到红包还不给放行,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

  “春节要个红包可以理解,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变了性质,这已经是道德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当天傍晚公司领导有大量公务,三人在被告知领导已经有安排派红包的情况下,依然趁人不备纠缠领导索要红包,行为过火。综合三人的种种表现,公司这才作出开除的决定。

  【点评】

  凡事都要适可而止,讨利是也是如此。李某三人趁人不备纠缠领导索要红包,其行为显然“过火”。作为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说服教育。

  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达到可以“开除”的程度,应看看其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该公司没有具体的制度予以明确,又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辞退李某三人显然不合适,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④开工利是有别,引发工人停工


  【案情】

  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8日报道,办公室员工有100元开工利是,一线生产员工没有,从年初九开始,这种差别引发了法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数百名生产工人持续数天的停工,他们追讨的不再是开工利是,而是多年的加班费。最终在当地政府介入下,法罗力公司补发了开工利是,并将工资上调8%-10%。

  “年初七,我们返工,发现办公室员工发了100块开工利是,而我们生产工人没发。”广西籍工人卜国龙称自己2001年进厂,从普工一直做到一条生产线的线长,节后回公司得知这一不同待遇后,就找到生产主管提意见,但没有回应。

  “从年初九开始,生产车间一楼、二楼陆续有工人开始停工,到第二天大部分生产员工停了工。”上夜班的卜国龙也参与停工。工人诉求也逐渐发生变化,从要求开工利是转变成追讨加班费。

  【点评】

  本案中,“开工利是”的发放部门有别、岗位有别,很容易给员工造成“本是同企业,还分三六九”的感觉。说轻就是“被忽略”,说严重就是“被歧视”,如此,难免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怨愤。

  老板向下属派发“开工利是”的初衷肯定是想营造一个大家庭的感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紧密,并期望新的一年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创造更好的效益。但是,本案中,老板厚此薄彼的行为,显然与他的初衷相背离。


  案例⑤经约定的“利是”,必须支付!


  【案情】

  东莞某公司为了鼓励返乡农民工按时返厂上班,保证工厂顺利开工,遂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自2016年开始,凡是在工厂春节后开工日准时上班的,可凭返乡车票,获得300元的开工利是”。

  2018年春节,小王没回老家,因为自己在东莞买了房,全家均在东莞过年。工厂开工之日,他早早来到车间上班,但当他讨要“开工利是”时,厂长私人给了10元的红包。小王不解,厂长称“你没回家车票,不能享受300元”。

  事后,小某觉得心凉,便辞职另谋他就。

  【点评】

  利是虽是可有可无的福利,但业经规章制度约定,就应遵照执行。

  东莞某公司对发放开工利是做了制度明确,本算是件好事,既可避免“用工荒”,也可缓解员工的经济压力,但仍然存在缺陷,忽略了没回家过年的员工的感受,容易激发矛盾。

  小编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具有人性化,关键看它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误伤人。东莞某公司的做法显然误伤了小王等未回家的人。而事实上,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异地务工人员在就业地安居乐业,类似小王不回家过年的人将会越来越多。所以,任何一项制度都应与时俱进,否则其优势必定变成劣势,最终制度被淘汰,工厂被人抛弃。(刘靓)


原文链接:

http://www.grzx.com.cn/news/wq/201902/t20190211_9894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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