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微信,自然就离不开朋友圈,这不,近日就有人因为朋友圈丢了工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11月,小王(化名)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六安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岗位。
2018年11月12日入职,半个多月后的12月3日被微信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询问原因一直没有正面回复。
12月4日,小王赶到公司想要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不希望自己这样不明不白的就被辞退,却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故辞退”。
据了解,小王入职后,与该公司达成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考核合格后转正,另约定他在职期间应当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小王所在的这家传媒公司主要经营网络直播,虽然担任人事岗位,但小王工作上没有丝毫怠慢。他告诉记者,“每天正常上下班,从未迟到与早退,本来只负责一个招聘平台,因招聘效果不显著,自己还主动开通了其他的招聘渠道,包括主动注册一些可以利用上的社交平台的渠道用来招聘。”
同时,在平时开会中,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至少一到三条与公司有关的广告,转发情况计入部门业绩考核。
小王对公司的这种要求感到十分为难,发广告会遭到微信好友的反感,被朋友提出来感觉很没面子。因此他拒绝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广告,却换来“辞退”的结果,小王自然想要问清楚,且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小王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并向记者求助:在各项工作均合格、且没有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因为员工不发朋友圈而辞退员工吗?
12月26日,记者采访了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签订合同,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像小王的情况,属于试用期内,若小王不适应该岗位的要求,待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小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辞职有异议,可以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阐明劳动事实,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为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一般来讲,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私人好友联系的平台,用户在朋友圈发的动态和言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工作安排应当严格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内,未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应当延伸到员工的私人空间。
通过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对单位的业务进行推广和营销,确实是一个好办法。但是这种营销应当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可以鼓励和倡导,但不能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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