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勇是辽宁大连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今年5月,公司经理发现他另一个微信名为“汽车上门维修服务”,便以他接私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他。许勇诉至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明文规定禁接私活,但因单位拿不出许勇接私活的证据所以败诉,而不是辞退决定不合理。(12月22日《工人日报》)
现实中,像许勇这样接私活的大有人在。如果站在许勇的立场看,那么他其实够“愿冤枉”的,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凭本事赚钱,没拿单位一块料,没占用上班时间,为啥要辞退我?”即便他拿到胜诉的民事裁定书后还是感到困惑。因为虽然他胜诉了,但法院并不认为单位的辞退决定不合理。可见,到底能不能接私活,这个问题很复杂,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接私活”的语境背景复杂。
一般来说,工作之余接私活恐怕没问题,但关键是不能以占用和损害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就是不可以接受的。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明确,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法院正是因为许勇所在单位拿不出他接私活的证据,所以才判单位败诉,从而做出辞退是不合理。因此,在接私活这类劳动纠纷中,接私活是否能辞退,还是要依照劳资双方的约定,以及视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法院的判决天平并没有倾向任何一方,而是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而判决。如果许勇所在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接私活,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做出相反的判决。
许勇去年才到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单位规章制度第9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外接私活,一旦发现立即开除。然而法官审理后认为,许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拿不出证据证明许勇接了私活并损害了公司利益。可见,谁主张、谁取证,成了单位无法辞退接私活员工的难点。可即便如此,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用人单位即便有自己的规定,也必须拿出证据来。
而且,因接私活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较常为见。据中国法院网2014年的一条消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产生的争议。法院认为该员工私自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判决员工赔偿公司损失3500元。由此看出,接私活,成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法律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不至于让违反用人单位的员工占太多便宜,反映出法律有约束的一面,又有宽容的一面。
生活艰辛,赚钱不易,员工都想赚点外快。而如何看待接私活,始终不能达成共识。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当然抱着“都出去接活,谁还好好工作”的态度明确禁止。而站在员工的立场,就是大家都是人,想挣钱怎么了?都不容易,接私活挣钱还不对了?如果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接私活惹谁了?毕竟签的是劳动合同,又不是卖身契。用工作以外的私人时间接私活完全没有问题嘛。
接私活,恐怕是一个长期都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员工的自律,属于劳资双方的契约或默契。如果出现纠纷,最好还是以劳动仲裁或对簿公堂的方式解决为好。如果没有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是大度一些为好。而员工也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毕竟,自己还有一份劳动合同。如果损害本单位利益接私活,肯定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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