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离职后依然用公司的名义购买配件。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判决机电公司偿还车辆配件公司货款518647.11元。
某机电公司曾向某车辆配件公司购买机械配件。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车辆配件公司开具了以机电公司为购货单位的8份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计540953.67元。后车辆配件公司制作了一份内容为“机电公司: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贵公司共欠车辆配件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为人民币518647.11元。请贵公司核对后盖章确认,以明确贵公司与我公司的往来余额”的《应收货款确认函》,2018年3月12日,机电公司的前业务员黄某瑾在经办人一栏签字。
经查明,2018年2月26日,机电公司与黄某瑾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某机电公司虽否认案涉欠款事实的存在,但未否认双方间的交易事实,结合车辆配件公司提交的发货单、交货单、货运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可以与对账单相互印证,可确认车辆配件公司与机电公司之间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车辆配件公司在此期间陆续向机电公司供货。
机电公司虽然于2018年2月26日与黄某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上述交易期间,黄某瑾系机电公司指派负责该交易的经办人,故在车辆配件公司与黄某瑾对案涉货款进行对账确认时,黄某瑾虽已无权代理机电公司,但车辆配件公司有理由相信黄某瑾仍享有代理权,其对账并确认欠款的行为对车辆配件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机电公司承担,故车辆配件公司要求黄某瑾承担案涉债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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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8-12/04/content_7710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