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对职工超生“开除”“辞退”的规定进行修改

2018-11-27 来源:沈阳日报
计划生育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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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拟按国家相关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结合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的一部地地方性法规。2015年,随着国家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辽宁于2016年对《条例》进行过相应的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仍有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包括一些省份地方法规中,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进行“开除”“辞退”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出修改。


  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超生职工的处罚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原条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五年内不得录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nen.com.cn/system/2018/11/27/020722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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