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务派遣 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补偿

2018-11-08 来源:北京晨报网
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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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李某与昌平区某医院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后勤岗位工作。2018年10月,医院以集团进行整体改革为名,要求李某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与医院重新签订合同。李某不同意与医院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医院要求李某10日内主动辞职。李某就能否获得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的问题申请昌平区兴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若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定情形,双方又未就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李某拒绝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为医院提供劳动并因此提出辞职申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医院未向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故医院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兴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昌平区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000元。


原文链接:

http://bj.people.com.cn/n2/2018/1108/c14540-32257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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