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立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消除流动制度障碍

2018-09-27 来源:西部网
人力资源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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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网讯(记者 彭芬) 为促进劳动者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9月25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

  草案修改二稿对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活动规范、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八项服务事项。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 消除流动制度障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介绍,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七条增加了人力资源市场流动配置机制目标的规定;增加了第九条关于政府及其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

  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整合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条增加了对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消除人力资源流动制度障碍,为人力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八项服务


  为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八项服务事项,分别为“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律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免费服务事项”。

  同时,在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程序、时限以及提交资料的要求作了规定。


  相关信息应保密 不得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方面,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二十九条修改完善了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的要求;增加了第三十一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活动的审查义务作了规定。

  在第三十三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保护作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原文链接:

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18-09/26/content_15988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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