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定工伤保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这些问题作了明确。据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焦点1: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怎样申请赔偿?
《通知》指出,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个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焦点2:超龄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有关要求,杭州市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范围、对象。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该单位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统筹地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标准。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费率按聘用单位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本人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其他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
焦点3: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在计发工伤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也就是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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