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陆法记者徐宁)为索要加班费,14名外卖骑手将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案件经六合法院组织调解而结案。
南京某公司与某知名外卖平台是合作关系,负责在当地招用外卖骑手,林某便是其中一员,在六合地区从事该外卖平台的配送工作。因为工作的机动性,林某在1年多的配送过程中,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无论白天黑夜,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要正常工作。
林某认为,他既然是公司的骑手,和公司之间应是正常的劳动关系,“我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为什么没有加班费?”林某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得到自己觉得满意的结果后,与其他13名外卖骑手一起将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助理王佺随即与双方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并商定于庭前组织一次调解。
王佺表示,此案的焦点在于,骑手和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合法的劳动关系。如果骑手和公司是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应支付正常的加班工资,但如果他们是“合作关系”“委托关系”等,该公司则只需根据骑手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
“这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关系确认。”王佺说,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关系确认,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
对于外卖骑手,要证明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合同这种形式之外,还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工单位提供证据帮助认定用工关系,比如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是不是有严格的管理,每天记不记考勤,不送要不要扣钱,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公司安排的订单,即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以及接单的数量问题等。
如果外卖骑手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有可能只是类似于签订中介合同的“居间关系”、承揽服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调解当日,王佺将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与原告代表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详细阐释,并告知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步骤及认定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同时,被告南京某公司也流露出和解的意愿,愿意在法院的组织下协商解决。
在协调近4个小时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次日,被告以现金形式向林某等14名原告支付了和解款项。这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共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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