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8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印发《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同时明确,工伤预防费用将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据介绍,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那么,工伤预防费将如何使用呢?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同时,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在首次开展工伤预防年度的6月底前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社会,重点领域确定后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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