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该办法,全省范围将实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统一,并适当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暂行办法》规定,安徽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其中三类、四类、五类行业分别比国家规定的费率下调0.1%。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较2015年安徽省确定的2‰下调了0.8‰。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情况,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至150%,最低可下浮至50%,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