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放宽再生育条件 七类情形可再生一个

2015/1/13 11:39 来源:劳动法苑
计划生育 南京市
  
  扬子晚报讯(记者 鹿琳) 南京市政府10日发布《南京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夫妻双方符合七种特殊情形之一,可申请再生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且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姐妹当中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女方兄弟均残疾,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或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原文地址:http://news.163.com/15/0111/06/AFLLDRBE00014AED.html
上一篇:南京探索区域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下一篇:2014年薪酬白皮书:近七成职场人不满薪资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