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萧山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白皮书: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但缺乏相应的维权法律知识。
区法院对近三年来的数据统计分析后发现,除2015年本地区倒闭企业较多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外,总体上每年劳动争议案件在1700件上下波动,且近三年劳动争议类案件的调撤率处于较高水平。为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区法院联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构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李某是一名木工,2014年4月到张某所承包某工地做木工,双方明确平均日工资379元。同年7月,李某在工地搭架子时不慎受伤,后诊断为“右侧4—9肋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等。同年7月24日张某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某于同年8月15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5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但双方存在争议,李某以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对他的工伤待遇申请未予审核通过为由,到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某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其应就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人员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且工伤保险责任不适用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因工受伤存在过错,也不能减免被告方的责任。
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张某已为李某参加的社会工伤保险有效,因此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依据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告知书,已明确认定原告的工伤待遇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不予通过审核,且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系事后补缴,现劳动者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系被告原因所致,被告方张某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李某向张某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有据,被告方一次补偿李某6.6万余元
区萧山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宸光表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围绕在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伤赔偿等方面。虽然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但缺乏相应的维权法律知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公司甚至缺乏基本的内部规范,主要体现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年休假等方面。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资双方诉讼能力的差距,劳动者普遍处于维权的弱势地位,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劳动争议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流程,当事人付出的时间成本较大,故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处理更为合适。由于单独依靠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调解力量不足以化解更多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发挥好工会、基层调解组织等的调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