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聘用合同纠纷案件,某学校及相关部门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后,仍拒不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王某某于2016年9月通过招聘考试进入某中学就职,并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2个月。工作未满一年,2017年7月王某某递交了辞职申请。因未满服务年限,学校及相关部门向王某某提出赔偿违约金的要求。2017年7月31日,王某某向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庭审及调查查明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通过统招考试进入学校工作,属编制内人员,适用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9月1日通过招聘考试进入学校工作,2017年7月提交辞职申请,属于试用期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原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本案中学校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申请人王某某进行培训和产生培训费用,王某某在试用期内单方面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符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学校及相关部门不应扣留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遂依法裁决要求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法解除与王某某的聘用合同关系,并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王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仲裁裁决生效后,学校及相关部门却一直不与王某某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档案转移等手续。2018年5月3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去学校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并限定其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主要负责人限高消费等。同时,多次通过电话跟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详细询问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档案转移的那个手续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下,被执行人意识到了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严重后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承诺将尽快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档案转移等手续。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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