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记者日前从青海省人社厅获悉,青海首次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纳入全省人社工作考核目标,并与各市州签订目标责任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擅自减免、违规挪用保证金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据介绍,青海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近年来,全省各地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2017年,全省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2亿元,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78亿元,累计余额10.48亿元,涉及企业3688家。据介绍,青海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对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的单位和用工企业从工资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的作用得到有较发挥。
青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全省人社工作考核目标,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同时,规范工作程序,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工程建设活动。为落实责任追究,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擅自开工的单位,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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