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基“新法”加班换补休期限 台“劳动部”:拟甲乙案择一

2018-01-25 来源: 华夏经纬网
台湾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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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经纬网1月25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劳基法”的“修法”日前三读,台“劳动部”24日预告“劳基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加班换补休期限分为甲案“比照特休假”、乙案“当年度12月31日前”,将搜集各界意见择一定案,在3月1日前公告。


  据报道,台“立法院”10日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正条文,有关加班周期的认定、加班换补休的期限,“劳动部”在24日公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会刊登在“行政院”公报上,征求外界意见到2月5日止。


  “劳动部”主秘陈明仁表示,施行细则中明定加班工时每个月为54小时,每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所谓每3个月,指的是以连续3个月为一周期,依历计算,劳雇双方并应就起迄日期妥为约定。


  “劳动部”举例,雇主经征得工会同意实施每3个月弹性调整延长工作时间,约定从2018年4月1日起,依历连续计数至同年6月30日止为一周期;下一周期就需从7月1日至9月30日止。


  对于加班换补休的期限,“劳动部”说,规划两种方案,甲案比照特休假所约定的年度,(如:周年制、历年制、教学单位之学年度、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乙案一律以当年度12月31日为最终补休期限。


  “劳动部”指出,使用补休的顺序,应依照工作事实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补休,若到期仍未补休完毕,雇主需在发薪日或补休期限到期后30天内给付加班费。


  “劳动部”举例,劳工A在1月9日加班2小时、1月10日加班3小时,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者,日后补休依序为1月9日的2小时加班补休及1月10日3小时的加班补休。同理,“劳动部”也表示,未来劳工特休假若递延一年,则优先扣除前一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


  除此之外,“劳动部”表示,劳工人数的计算方式也明订为,以同一雇主雇用适用“劳基法”的劳工人数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的雇用人数,且雇主实施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原文链接:http://www.huaxia.com/xw/twxw/2018/01/5620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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