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讯 12月5日下午消息,海淀法院网发布案件快报,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闪送员李先生将同城必应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5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之前,李先生曾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予以驳回。
据李先生诉称,自己是一名闪送员,于2016年5月29日入职同城必应公司,全职从事闪送员工作,通过手机APP取得同城必应公司的订单并完成配送工作。2016年7月,李先生骑摩托车进行订单配送时,因雨天路滑,撞到了路边护栏,受伤住院。此后未在同城必应公司通过手机APP进行接单、配送工作。
李先生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辩称,李先生在注册成为闪送员之前,在APP界面处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另,李先生从事闪送业务时自备交通工具,公司对李先生并无送单数量、上线时间、在线时长等要求。李先生自行抢单,公司不发放底薪。公司为“公司指定的在公司互联网平台上注册并提供客户服务的人员”投保了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先生已自行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故同城必应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