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关单位明年开缴工伤保险费

2017-11-27 来源: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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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记者李蕙芸)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我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并同时开始征收工伤保险费。


  ■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

  省级机关单位工伤保险


  据介绍,在机关单位推进工伤保险的覆盖,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积极应对和有效化解公务员群体职业风险,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保障。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机关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并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悉,省级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我省走在全国前列。这不仅进一步推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补齐制度“短板”,同时,也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撑,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


  ■职工不缴费财政预算统筹


  依据通知,我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冀单位可以参照通知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省直单位和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伤保险费由省本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省级经办机构经办。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其工伤事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


  ■定期伤残费、丧葬费等补助金

  不重复享受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定期伤残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享受。

  机关单位按照通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机关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文链接:http://right.workercn.cn/156/201711/27/1711271123342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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