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记者于璇)11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我省对“三项待遇”进行了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值金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成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每月188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每月1030元,其它供养亲属每月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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