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上半年人事争议处理近三成涉及劳动报酬和解除终止合同

2017-07-31 来源:金羊网
劳动争议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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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羊网讯记者周聪通讯员穗劳人仲报道签订合同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正式建立?试用期被炒是否能拿到赔偿金?日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预防争议业务培训,针对用工管理、争议预防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现场进行讲解回答。据悉,从今年上半年全市争议处理情况看,审理结案的1.83万件案件,有近三成争议为劳动报酬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概况

  逾六成人事争议在“萌芽期”化解


  据介绍,近年来,广州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环保专项整治等工作进程,劳动争议呈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滴滴搭车、物流快递等新行业、新技术、新业态的大量涌现。

  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加强仲裁与基层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使60%以上的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从2017年上半年全市争议处理情况看,审理结案的1.83万件案件,有近三成争议为劳动报酬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的往往是由于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协商机制和民主监督制度不落实,以及企业预防协商和化解纠纷能力不足而造成的。

  对此,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马丽娜表示,下一步将推进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建设,组织开展案前调解,努力形成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


  案例

  签订合同未开工遇险

  非因工死亡待遇不予支付


  去年3月,应届毕业生林某应聘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的商务助理一职,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随后,林某返回学校,5月25日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即1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林某与该公司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应认定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家属要求基于劳动关系支付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炒

  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去年3月,赵某入职广州A公司,成为一名技术工,并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该公司对赵某进行考核后,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当天,该公司便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即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对赵某进行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据介绍,劳动者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可以衡量,相关条件已经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过程中,赵某称录用时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某公司也未能举证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确认A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news.21cn.com/guangdong/a/2017/0729/20/32554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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