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江西网讯实习生陈瑶记者万菁报道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记者注意到,许多修改意见在条例中得到了呈现。据悉,《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明确在高危行业领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未将渔业生产行业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同时,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职责。
此外,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两条,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规定,并增加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明确监管执法装备等配备标准,统筹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
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清单建立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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