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
承包方欠薪逃匿可责令违法发包方先支付
南国都市报7月20日讯(记者黄婷党朝峰)20日上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规定,承包方拖欠工资逃匿,可责令违法发包方先支付。施工现场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的,逾期不改正最高罚2万。
《修正案(草案)》规定,本省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予支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足额补齐。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承包方立即支付。承包方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修正案(草案)》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用人单位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7/07/21/0311944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