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5人以上基层工会应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17-05-25 来源:中国江西网
江西省 安全生产 劳动监察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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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朱叶报道: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南昌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另有《萍乡市立法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


  25人以上基层工会应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此外,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此,有委员和基层人员认为,200人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大量存在的中小微企业设立监督委员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为此,二次审议稿将该内容修改为“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针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补充了“可以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选派或者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内容。

  针对用人单位毁灭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的行为,二次修改稿区分不同情形,对罚款幅度进行了量化: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虚假资料或者隐匿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毁灭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禁随意改变工程合理工期


  记者获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订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包括根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而作的相应修改、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作的修改以及一些因现实需要而作出的修改。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在普遍的工伤保险外,再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并发挥保险的风险化解和风险分担的作用。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修订草案明确,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并对不属于合理工期的调整作严格的程序限制。


  “额外支付死亡赔偿金”条款删除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推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

  原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这是因为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5倍年收入),当时为保护死者及其家属的利益而设立该条款。2010年,国家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到20倍年收入,同时又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已经较好解决了死亡赔偿金过低的问题。如不修改,会产生歧义,使人误认为事故单位除了依法赔偿外,还要再额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增加国家事故纠纷化解的成本。

  为此,条例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7/05/24/016154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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