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4月26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36,电子邮箱:fgwjjfgc@163.com。
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提出,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职责。其中,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监督员履职受法律保护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监督工资、休假等落实情况
《条例(草案)》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就业情况;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资报酬分配和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情况;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情况;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的情况;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他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阻挠工会监督最高罚2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情况反映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沟通协商,到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通过接待来访、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调查,认为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基层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记者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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