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2017-04-14 来源:金羊网
仲裁诉讼 广东省
  

微信图片_20170414155315.png


  金羊网讯记者薛江华报道: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了细致规定,法律人士认为其涉及内容更为丰富,形式也有所创新。


  业内人士:《办法》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所创新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王瀚律师指出,原先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只适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办法》把人事争议也纳入了调整范围,调整范围扩大了很多。他说,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前是由企业(这个在非国企基本是没有的)设立,乡镇一级政府设立。“现在就灵活的多了,设立主体包括商会之类的都可以,与时俱进。”


  此外,《办法》还有一些形式上的创新,王瀚举例指出,《办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这个以前是没有的。”他认为《办法》里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比之前要丰富许多。不过他对于多部门联动的相关规定心存疑虑,“要实施起来还得观察,估计有难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


  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等。


  多部门联动解决劳动争议


  《办法》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


  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引发职工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协调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解决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调解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调解组织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调解组织提供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各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由调解组织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事务。仲裁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是需要提供经济困难条件的,《办法》规定,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认为职工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劳动、人事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


  (一)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的;


  (二)职工当事人可能面临人身危险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原文链接: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a/2017/0413/20/32165293.shtml


上一篇:湖北拟出台办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独生子女有... 下一篇:人民日报关注中年“被离职”:来自年轻人的...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