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就业创业

2017-03-24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就业 创业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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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补贴类支出和补助类支出。


  岗位补贴: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社保补贴:补贴期限分类确定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技能培训补贴:按四个档次确定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按四个档次确定补贴标准,A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200元、B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000元,C类每人补贴不超过800元,D类每人不超过600元。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入员(简称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但在培训后取得相应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就业创业补贴: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补贴


  对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创业服务补贴。


  就业项目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人才培养补助: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根据培训组织和对象的实际情况,由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省级财政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从2017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支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6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项目给予每个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我省被人社部、财政部确定为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10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具体补贴标准、组织实施、资金申报等事宜按照规定执行。


  示范项目补助: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全省每年认定10个省级劳务协作基地、10个省级劳务品牌,并从省级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输出人员不得低于3000人,省财政从省级就业资金中按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输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省级每年认定10个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每个基地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省级每年认定10个创业园区,对每个园区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创业项目补助: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场地租赁补贴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80元补贴。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推介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责任编辑:罗晓燕)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chuangye/cyfh/2017/0323/37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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