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2017-03-07 来源:华商晨报
辽宁 劳动合同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杨晓明)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将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出具伪证或者藏匿、毁灭证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名库。


  审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


  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2016年度驻沈中直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从2017年3月初起,开展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书面审查时间从3月8日至7月31日。书面审查范围包括,驻沈中省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驻沈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年度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网上书审申报审核备案和实地书审相结合方式进行。


  受检企业出具伪证的将被列入年度不诚信企业


  实地书面审查将包含,2016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和工资表;2016年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辽宁省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文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与劳动者签订的返聘协议;2016年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2016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和执行表等。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藏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名库,列入年度不诚信企业,向社会予以公布。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手册将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工备案、工资手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需提供的必要凭证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原文链接:http://news.syd.com.cn/system/2017/03/06/011324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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