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禁止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和公用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各种设备、发放奖金、租赁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办法》同时明确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以工伤预防培训为例,《办法》将工伤预防培训对象细化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内工作人员培训不能作为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避免与行政经费混同使用。
此外,《办法》明确了专项经费使用程序。《办法》规定,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和确定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未按程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实施。工伤保险专项经费要专项核算,并进行年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