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索要双倍工资遭拒
2015/10/28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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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事发
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男子多次拒签
根据上级要求,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的城市公交大客车要收回经营。今年1月1日起,以前将公交车挂靠在万州区某客运公司的张某将到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每天140元,月工资4200元,且在工资表中注明含加班费1000元。
为了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某客运公司在当月安全教育学习会议上通知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购买五险。但在现场,张某却没有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之后的月安全教育学习会上,客运公司多次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被张某拒绝。
随后,针对一些驾驶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客运公司发出《关于公营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所属公营车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张某还是未按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诉讼
男子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公司起诉至法院
判决
驳回被告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客运公司声称,公司每月都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可张某拒不签订。公司认为这项要求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构成要件不符。
客运公司还认为,他们通知张某不来上班是基于张某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以及私自将车开回家,他们认为是张某自己不愿意开车了,对张某辩称的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休假日没有给加班费的说法予以否认。
张某对于以上三点争议,一直持有相反的态度,认为自己应该获得双倍工资、违约金以及加班费。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制度的本意,是鉴于当前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通过惩罚的方式倒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与被告主张情况不符。因此,对被告主张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客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与张某交换了意见,得到了张某的同意。张某在公司工作不到六个月,客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而关于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加班费的理由成立,但是客运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故法院不支持张某的这一主张。
据此,区法院一审判决客运公司在十天后支付张某经济补偿2100元,对于张某主张的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不予支持。
说法
5月5日中午,按照该公司规定,公交车应统一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场所,不能私自开回家,可张某对此有意见。加上张某一直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故张某所在公交车路线的队长便将其车钥匙收回,并通知张某不要开车。
钥匙被收缴后,就在当天下午,张某主动与该公司的副经理联系,询问为何被通知不去上班了。副经理表示,公司就张某的事情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停车等方面有着自己的想法,而张某有此想法可能不适合该公司的工作,所以他们才会收缴钥匙,并通知张某不用开车。
当张某询问关于队长的一系列举动,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知情时,副经理没有明确表示,只是告诉张某工作是双向选择,他们研究后只是决定张某是暂时不用到公司工作,并且随时可以到公司结账。张某对此事表示同意,双方交换了意见后,张某将5个月的工资结算清楚,公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核实。
2015年8月,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加班费的同时,还要求赔偿其双倍工资33600元。该公司对此不同意,将此纠纷诉讼至法庭。
劳动者自己未签合同,用人单位不赔双倍工资
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并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却是劳动者,这便不符合该项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官提醒,当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做到及时通知劳动者,且要保留好相关劳动证据和记录,这样才能做到不处于被动状态。同时,用人单位要在日常经营中做到完善管理,强化依法经营的观念。
记者向俊燕
通讯员徐增鹏蒋林海